关于中国死刑存废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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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死刑存废制度的探讨海商法163班黄天寰201610931152我们曾经在课上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死刑制度由来已久,从很早以前我们就有这样一个成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所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杀了人,被判处死刑似乎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然而,在最近几年,我国死刑罪名有所削减,死刑执行也在逐步隐秘化,从枪决到注射死刑,似乎我们在逐步地走向去死刑化的道路上。首先,仔细想想,死刑的含义是什么?在我看来,死刑是合法地剥夺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为被行刑者触犯了法律,并且造成了极度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至于需

2、要让他彻底消失以儆效尤,平复民愤。可是法律既是善良人的的大宪章,又是恶徒的大宪章。我们通过死刑让受害者家属内心得以宽慰,体现了我们对善良人的生命权的保护,但是施加暴力者的权利呢?这就涉及到损害相互性的分析,即屮在杀害乙的时候,屮伤害了乙,但是乙却能通过法律剥夺甲的生命,这是不是意味着乙同样伤害了甲,尽管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生命的价值本身就是相同的,罪犯利人民的半命并无高下之分。那么基于此,我们似乎不难发现,当我们以死刑为武器维护任命的权利时,恰恰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就像物理学中,里的作用是相互的,我们为了保护,而

3、去伤害,这样的制度真的合理吗?仔细思考,人民的生命权和罪犯的生命权,基于对社会的发展的考虑,我们选择了前者而否定了后者。人民属于统治阶级,而罪犯显然是我们的敌人或者说被统治阶级,所以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统治阶级消灭被统治阶级显得无可厚非,表现了制度的合理性,给社会带来了正面效应。其中有一种权利配置绩效原则在起作用。可是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似乎有些偏颇,我们从理念层次上来看,每个国家都存在权利体系,并且权利体系呈阶梯分布就昭示着权利间有不平衡性,但是这样的阶梯分布是来自于法律体系和国家权力分布,是比较固定、抽象。但是我们

4、在面对具体事件的时候照搬体系就可能有失偏颇。我们不好笼统地说是不是罪犯的权利一定就轻于人民,他们的权利是不是就完全不对等了呢?我们常说:尊重罪犯,罪犯也是人不是畜生。但是为什么在人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上我们就能直接剥夺呢?这显然不合理。并且我认为我国司法运作尚不成熟。举例,激情杀人与蓄意谋杀之间同样适用死刑。但是我们从经济学成本理论上分析,蓄意谋杀性质更加恶劣,而且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成本相对也比较大,但是它却跟激情杀人同样适用于死刑。并且,我们国家在运用法律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比如媒体报道,群

5、众舆论等等。例如当年药家鑫一案,在有自首情节下,并且是激情杀人,但在全国一片哗然之下,我们丝毫没有给他改正的机会,就剥夺了他的生命。当然,我并不是在为他辩解,我只是希望我们能不能用除了死刑的方式给予受害人心理安慰,维护社会安定。并且,死刑难道就是一个人的终极痛苦吗?我想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的一段话;“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尽管处死罪犯的场景十分可怕,但是长时间或者终身剥夺其自由并使其劳役是时时刻刻都能使人惊醒,且有教育意义的。从功利主义出发,我们如果想要达到

6、最大程度的善,那么我们的刑罚除了要有效果外,还需要要有效益。也就是说刑罚,除了是一种惩罚、一种遏制犯罪的手段以外,还应该是一种能给我们带来实际效益的手段。从效果上来说,死刑杜绝了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是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有效果并不等价于有效益。例如,通过终身监禁以及强制劳务,限制人身自由使他们没有犯罪能力,并且能够让他们持续的劳动给社会带来实际效果,也对社会起到一定补偿作用。并且当我们把死刑作为终极惩罚的时候,罪犯通常处于恐惧或者报复心理认为;无所谓,反正也是死刑,不如我杀人灭口,如果能掩盖罪行是最好不过,就

7、算不成功,反正还是一死。处于这种心理,往往会让罪犯犯下更大的罪行。这似乎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所以不如,让罪犯也实际行动弥补对社会的损失。并且,我们提倡人生而平等,我们在社会契约中,我们上交了一小部分自由,当然这其中不包括我们的半命健康权,所以我认为死刑不太合理。以暴制暴,终究不是上策。我们完全可以用更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当然纯粹的功利主义似乎最终并不能回归废除死刑,为了全社会的福祉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将功利主义和人权相结合。我们能很欣慰地感受到,去死刑化正在中国逐步开展。我们对死刑正在逐步隐秘化,从

8、一开始的枪决到现在注射死刑。我们似乎把判决放在了阳光下,而把血腥和暴力留在了阴暗处。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仍需要更多努力。参考资料:《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边沁功利主义死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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