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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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摘 要: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它是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研究一直是国内外一个热门的话题,并且众所纷纭。本文主要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法律责任以及独立性概述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法律责任

2、涉及的领域较广,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很多定义,都是从重视的角度不同来定义的,包括处罚论、后果论、义务论、责任论、第二性义务论、代价论。这些定义都只是注重某一方面,其定义是不全面的。其实经济法责任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与其他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独立存在的。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的基础主要有:(1)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则让你划分标准的认同;(2)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

3、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是否具备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其次,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比,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是否有所不同。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有很多争论,并且已经很长时间了,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起初经济学者们花费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证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他们的这些论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存在。而现在经济法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民法的学者们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仍然是个谜,众说纷纭。

4、对经济法法律时候具有独立性这个问题的论述大多数的学者都是从责任形式的角度来进行的。有些学者的思维并没有开拓出来,一直都受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束缚,因此,认为经济法就是这三种责任的之和,结果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性。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我国,在日本也是一样。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其自身特点来进行判断的。经济法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1)经济法责任具有专有性。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依法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且不属于同类,也不属于同一层面,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2)经济

5、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表明国家在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国家调节经济具有社会共同职能性质,违反经济法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3)经济法责任在处罚上存在特殊性。经济法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制度,如两罚制度乃至多罚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首先,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表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法法律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

6、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民法是个人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2)性质不同。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恢复性、补偿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责任就不同,其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它

7、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必须承担其带来的不好后果。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来讲,其特点就是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一方面补偿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惩罚违法者。(3)构成要件不同。一帮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才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于当事人是否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而不是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来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也有可能没有造成损耗结果。对于民事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前者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次,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

8、要根源——经济法的产生。12世纪40年代法国得德萨米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以后产生的,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产生经过了长期的竞争而来的。经过长期的竞争发展,逐渐演变成垄断。垄断对竞争有抑制作用,而且对消费者权益也存在着损害作用,从而也使得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妨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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