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条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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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条款问题分析摘要: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种常见而又重要的装运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结合新近生效的《UCP600》、《ISBP681》等国际惯例,通过分析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的典型案例,对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进行阐述与探讨。关键词: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实例分析  Abstract:Partialshipmentclausescanberegardedasamonandimportantshippingterms.Hoeinternationalusualpractic

2、essuchascurrentlyefficient《UCP600》、《ISBP681》,itexpoundsanddiscussessomemonproblemsonpartialshipmentpracticeafter,andsetsforthsom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throughanalyzingsometypicalcasesofpartialshipmentafteramendingaletterofcredit.  Keyent;shipmentbystaqes;exampleanalyse[/To

3、nsofYelloeseeds,shipmentfromDallantoRotterdamnotlaterthanMarch31,1996.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  其后,修改书的内容:“Theshipmentchangedto150M/TonsofYelloeseedsfromDaliantoRotterdamand150M/TonsofYelloeseedsfromDaliantoAmsterdaminsteadoforiginalstipulation.”  实际装运安排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

4、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出口方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运,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于是,装运方采用了分批装运。但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进口方认为,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并不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两个目的港在同一个航线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装运是否

5、属于分批装运。从《UCP600》、《ISBP681》条款来看,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那么,只要“四相同”,则不是分批装运。但并非可以推论出,只要规定目的港不同,就一定可以分批装运。因为“四相同”只是一个充分条件,并非是充分必要条件。  分析本案,出口方虽然未能正确理解惯例,但是,信用证修改后装运条款表述也不清楚,未明确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本案的背景是因市场疲软,进口方企图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要挟出口方。出口方应严格审证,及时修改信用证;在出现问题时,应援引国际惯例作为争辩依据,而不应该听任进口方的摆布。  二、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争议    案例

6、二:A公司出口。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M/TonsofLargearch,1997.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entarepermitted.Allothercredittermsandconditionsremainunchanged.  A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AXING”轮300公吨;3月24日装“,少于信用证数量的20%,超出了允许幅度。信用证项下B商品可装运的最低数量为1200立方米(1500立方米减去20%)。  本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规定了A、B商品

7、总量,同时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信用证并没有明示或默示地对各批次的装运数量予以限制。在此情况下,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开证行就应承担在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范围内确定的付款义务。    四、增加货物数量引起的分批装运争议    案例四: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规定: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公司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

8、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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