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现状与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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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治理现状与法治化路径  本文所说的社区是指人们以居住环境为主体,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许多学者将社区的作用归结为一种媒介,但准确地说,社区是一种由于地缘结合而在一起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的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是法定社区,也可以是自然社区,亦可以是职能社区。而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自然社区,即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城乡过渡社区。  1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指特定的组织基于一定原则,为满足社区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或物品。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我国各地的社区基本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模式。但形成并不一定代表成功,就目前来看,各地的社区建设到了

2、瓶颈期。城市社区治理行政化严重,资金、人才匮乏。农村社区治理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过渡社区治理方向不明,拆迁、土地、保险等纠纷严重。因此,寻求社区治理的新途径势在必行,而将法治引入并以法治理社区是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目前,我国的社区治理整体发展不成熟,表现在行政性较强而僵化、管理性偏重而民意不达、非协商形成而动力不足的典型困境。基于此,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社区治理进行深入剖析,分析社区的转型和治理的渠道。  2社区治理现状  研究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宏观上,可以从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经济水平等分析;微观上,可以从社区公民的

3、社会地位、职业、经济状况等分析。而我国社区基层建设虽然在宏观上积极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设计良好平台,但是相关制度并未全部实施,经济、文化上发展也不平衡。因此,目前,从微观上分析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程度以及认同感、公民对社区开展的活动的参与度、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政治认识和法律认识等方面,具体的分析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问题是最有效的。  2.1社区公民的认知缺乏  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社区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最为直接的认识。现实中,就算公民对自己周围的环境有认知,也不一定有明确的概念。由于宣传的不到位,许多居民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社区是否有社区组织。而且

4、由于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存在历史较长,开展活动较多等特点,在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识中占据很大比例。许多居民认识的社区组织就只有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而对社区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并没有概念。这导致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开展治理的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其他组织的生存空间狭小。  2.2社区组织活动的参与度低  在社区活动中,有意愿参与社区活动的公民较多,实际参与并对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予以肯定的人则大打折扣。公民的主观判断和客观参加、具体评价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公民的主观判断不能直接导致其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参与。另外,大多数居民并不认为他们参加过

5、最多的政治活动,例如:社区组织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较多,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居民对这方面的活动参加的也最多,但公民对社区组织活动的评价却非常的低。由此可见,目前,社区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对社区治理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并不大,而由于服务和活动的不足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2.3政府对社区治理的影响过大  公民对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认知影响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首先,我国基层社区建设需要社区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对政府和社区事务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从理论上讲,社区公民对社区与政府关系认知的越明确,越能调动在清楚认知基

6、础上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法治社区是参与性、主动性的集合体,而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是被动型、局限性的代表。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宣扬的是一种各扫自己门前雪私民意识,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严重影响了社群公民对社区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主动性。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政策对基层影响巨大,基层社区管理无法适应快速流动的社区公民和不断变化的管理区域。  目前,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帮扶大,公民对政府依赖性强。政府在社区治理当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这一习惯性的做法导致社区公民想当然的认为,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起到了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具体主导,甚至还有许多居民认为,这种情况下政府

7、的影响还有待加强。这些想法直接导致我国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目前,社区组织确实难以摆脱政府的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完全自治化也难以实现。  2.4法律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偏低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是按照法律秩序运行,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包含公民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建设。我国法律明确了社区居民有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定的机制与其匹配。但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社区治理的立法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但是并未对其他的自治组织做出规定,如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确定

8、地位。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与其他组织如何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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