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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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探讨一、我国X络言论自由规制的立法现状  互联X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发表言论开辟了一条空前便捷、自由的途径,催生了与现实空间并存的X络空间这一崭新的领域。X络世界与现实世界虽紧密相连,却性质有异,其独特的表达载体和全新的表达空间造就了X络言论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护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目前我国涉及X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20余部。我国各级政府也都开始重视X络言论,并采取一些措施予以保护。2001年

2、成立的中国互联X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进行业自律。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来,虽然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对于X络言论的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层次较低,难以代表广泛的民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应由法律作出规定,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层次普遍很低。法律位阶稍高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X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X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然而《决定》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后两者也只有部分条款作了相关

3、规定。X络立法大部分是以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的形式存在。而有权就互联X问题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更是多之又多,这些文件中对X络言论作出规定的也不在少数。从而,除了前述三部法律,关于X络言论相关的规范基本都是各种规定、暂行规定、办法、工作细则直到意见、通知等。上述低层次的立法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普遍没有经过公众的参与和讨论就制定出来,难以代表广泛的民意,时常表现出以管理为出发点限制言论自由的倾向、滋生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弊病,质量难以保证,相互之间内容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不在少数。比如,我国还没有颁布《举报法》,尽

4、管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6年中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但对于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用什么措施来保障保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实际意义上举报保护的法律缺失。  二、我国X络言论自由规制的立法建议  互联X冲击着政府集中等级的权力结构,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避免了民意信息因层层过滤而失真;推动了政府与公众的直接互动,可以促进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信任。X络言论自由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价值,从而我们要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落实和保护。当然,

5、因为表达行为往往超越了思想和良心的范畴,是一种将内心的精神作用或者结果公诸于外部的活动,所以存在与他人的自由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为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界限。从而,对X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也必然是对其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完善关于X络言论自由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民众无法以言论自由受到侵犯为由提起宪法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下位法的规定及其贯彻实施来落实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X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及当前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从以

6、下主要方面予以完善相关立法:  1.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当前我国规范互联X的多是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效力等级低的局面需要改变。X络言论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其限制要通过法律,先制定法律,然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制定实施细则,不能直接越过法律,由行政部门直接自造规章。X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必须要从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高度出发,在立法目的上,体现对X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也是法治国家在涉及X络言论自由立法时普遍采取的立场,而且各国在立法过程中普遍重视

7、立法的民主性。例如德国于1997年7月制定通过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又称多元媒体法),这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旨在为互联X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基础。考虑到X络技术的发展,该法只是德国政府对于X路之应用所为之初步规范。然而,德国政府早在1989年就由联邦内阁通过资讯技术之未来纲领,对于资讯社会对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加以研究。随后,更配合欧盟与国际发展,对于资讯社会的建立积极进行多项研究、评估与法规制定工作,并将资讯社会的形成以及相关法规环境的建立当成最重要工作之一。1995年3月德国于联邦总理府下设研究、技

8、术与改革咨询委员会,以资讯社会为主题,广邀产官学代表进行研究,并于同年5月设置三个工作小组,其中法规环境组即负责建立资讯社会所需要法规环境的研究,先后形成两份重要研究报告,其中还汇集了国内各种社会团体意见。随后联邦政府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12月11日通过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草案并提交议会,1997年6月13日由联邦众议会决议通过,同年7月4日联邦参议会亦同意该法案,该法乃于1997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应当提高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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