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典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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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古典自由心证摘要:从法定证据制度这一极端走向另一极端的古典自由心证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人类对于公平和效率的追求则催生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古典自由心证的由来、进步以及不足,得出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必然以及路径。关键词:古典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心证公开一、古典自由心证的由来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时代色彩的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进过程,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即传统的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的形态。[1]本文的古典自由心证也即传统的自由心证或者早期的自由心证。以下笔者将统一用古典自由心证这一概念。

2、与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相似,自由心证通常也被认为是在否定法定证据的基础上演变而来。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确信的原则”[2]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关于该原则的经典诠释:“法律部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

3、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确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确信吗?’”[3]二、古典自由心证的全面剖析(一)古典自由心证与现代自由心证的不同。1.内涵不同。古典自由心证强调自由,但是具有片面性,即片面的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现代自由心证则不同,它保留了古典自由心证的允许法官心证自由的合理成分,但否定了法官单方面的自由。它注入了新的涵义,扩展

4、了自由的外延,即强调“对等的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即后者已经使古典自由心证不再具有绝对的性质,而具有相对的性质。2.性质不同。古典的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的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除了审判结果。但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法官有权拒绝回答。因此,古典自由心证具有浓厚的隐秘性和神秘感。于此相反,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公开性。其开放性表现为,一是心证条件的开放。心

5、证的条件包括人的条件和制度条件。二是心证过程的开放。法官是如何办案的,是如何对待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法官是不是遵守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不是违反了证据法则等等。三是心证结果的公开。一个法官是如何作出判决的,判决理由是什么,必须详细说明。四是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监督结果的公开。(二)古典自由心证的进步。古典自由心证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是历史的进步。一般认为,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的主、主观随意性能得到较好的限制,但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牺牲,也就是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以牺牲对民事纠纷真相

6、得探求来实现对反观主观随意性的抑制。相反,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在其主观能动性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更易他们明案件之真相。古典自由心证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讲应该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全面否定,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法定证据制度的长期存在,只是对法律固有的不确定性的一种歪曲,自由心证原则在资产阶级国家的确立是法律部确定性的一种外话和必然要求。(三)古典自由心证的不足。从一个错误的极端走出来,并不意味着会走向正确。就像古典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一样。古典自由心证最大的不足就在于其“秘密性”。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所带

7、来的结果是判决的“难以理解”。效率上去了,可公平性何在?三、古典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历史是进步的,相伴而来的是制度的不断进步。古典自由心证走向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的必然,是人类不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相互调和的产物。自由心证的秘密性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批评,更直接导致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代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最为主要的特征即古典自由心证固有的秘密性,而走向公开心证。(一)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条件。1.法官能力要件。法官具有心证公开的额能力是最重要的条件。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和经验性很

8、强的职业,法官的心证能力就是指审判业务能力。只有通晓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的人才可能具有这种能力。事实证明,只有经过了严格的选拔考试制度,选取了受教育程度非常高的法官,办案质量才有良好的保障。例如德国和日本,虽然他们没有严格的证据法则,但由于法官素质非常高,所以错案极少,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很高。中国则恰好相反,没有任何教育方面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又没有严格的证据法则,所以,就不可避免的倒置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铸成错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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