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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示一、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一)尤金·埃利希尤金·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活法是联合体内的内在秩序,是由社会实施的法律,他把活法视作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因而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关注社会生活本身。当然他也承认,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法律是其裁判的准则,但是一般来说人们真正的行为准则是职业道德或商业习惯,社会制裁的压力与国家制裁相比,甚至更为严厉不可抗拒。因而法官不能被法律规则所束缚,而必须自由地发现这些活法,使之运用到裁判中去。(二)弗朗索
2、瓦·惹尼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对概念法学的虚幻主义观点提出了批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因而需要法官在裁判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不应该依据法官不受控制的和专断的个人感情来行使,而是应当根据一定的社会原则来行使。为满足当事人的愿望,法官应当评判双方当事人涉及的利益、利益的分量,最终为其利益得以达到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仔细考量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情感和探究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三)罗斯科·庞德庞德的基本观点是,人类在生存过程中总是希冀最大化地满足自己的
3、需求、要求或请求,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来调整这种社会秩序,这种要求、请求或是需求均可称之为利益,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三类。在方法论上庞德预设着社会本位的立场,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就代表个人利益,所以庞德强调社会利益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同时,他提出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效果的方法,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二、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
4、启示(一)立法过程中注重社会利益,实现法的社会效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形成和法的本质,因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都可能引起法律的变化。当今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及其与国际政治、经济的关系正处于瞬息万变的情况之中,这些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变化。当代中国试图尽快建立起健全的部门法体系、符合法治要求的司法制度等,来应对经济全球化、法律制度全球化的趋势。基于此,一些务实的学者试图借鉴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移植于西方的各种法律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为我国本土接受,这些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对应的经济
5、、政治、文化和相对应的制度基础,对于这方面需要进行实证研究。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只有在我国找到适合其生存的土壤,适合中国本土的社会环境,才能在我国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益。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忽视了法的社会性、效益性要求。(二)法学研究应该深入社会实践,摒弃闭门造车社会法学派主张的法律观是现实生活中的法,摒弃了对教条规范的研究,而强调研究现实生活中的法,以及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及其效果。社会生活中的法从某些方面恢复了自然法观念中合理的但被分析法学在批判时否定的方面,从而使得法学研
6、究摆脱了分析法学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并把法当作一种开放的体系,不断促使法学本身的发展。我国的法学研究应该坚持社会法学派的思想,摆脱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不良学风,将法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生活相结合,更加具体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理论于实践,并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是对社会法学理论的社会化思想的完备的概括。(三)限制公权力的运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与分析实证主义强调恶法亦法不同,社会法学派强调的是法的社会性,要从社会中的活法来发现和运用法律,人们由于遵从道德、惧怕社会舆论的压力因而遵守法律,这种社会秩序的维持
7、靠的是人们的内心道德的驱使,是自觉的遵守,而不是靠的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注重社会现实,将现实中的活法的思想转化为法律观念,使立法规定更加适应社会现实,一方面增强了其法效性,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公权力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将一些纠纷交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节约了法的社会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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