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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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孟昭稳所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笔者就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谈以下意见。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

2、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  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孟昭稳所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笔者就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谈以下意见。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3、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

4、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2、查询辨别。对票据的真伪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报、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核实。3、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

5、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的兑付。三、应注意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所谓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是指债权人以质押的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能否及时、全额受偿票据上的金额。目前用于质押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中,由银行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信用度较高。由企业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的信用度较差些。尤其是支票不宜质押,其理由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是即期支票,即见票立即付款的支票,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和九十一条规定,支票必须记

6、载出票日期,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期,而不能将实际出票后的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也就是说签发远期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最重要的是目前企业信用较差,一旦支票作质押后,出票的人存款帐户资金不足,不能兑付,就会形成质押风险。因此,目前支票不适用质押。另外,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出票并承兑的,因此质押风险较大,也不宜作质押担保。四、应注意票据质押担保的手续以票据质押担保除对质押的票据的合规、合法,真伪及风险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外,还应严格履行质押手续。1、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

7、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要在质押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质权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质押文句的表述,除记载“质押”外,也可记载“为担保”、“为抵押”、“为设质”。没有在票据记载“质押文句的,出质人(背书人)虽向质权人(被背书人)交付了票据,也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质押无效,出质人(背书认)仍应承担票据转让的责任。3、出质人(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的背书人位置上签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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