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用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

高校专用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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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专用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它的具有特定性,按规定主要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及单位结余中提取形成,专款专用。高校的专用基金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还包括用于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基金、奖贷基金和用于学校发展建设的修购基金等。在近几年的高校联审中发现,部分高校有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挪用学生奖贷基金、违规结转“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未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一、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A大学财务处在2007年的“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

2、金”中列支了建计算机机房款94万元,建水箱款15万元。同年,该校将107.7万元从“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调入“代管款项”科目。B大学学生处于2007年使用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100万元及资助费28.5万元,用于购置音响设备,装修建立了一个学生活动中心。(二)审计依据及结论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为关心学生,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用以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对困难学生的资金补助。在1994年设立此基金时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就以“教财[1994]35号”文下达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

3、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特困生工作的通知》[2000]8号文件)第二条“……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资助特困生和开展勤工助学的资金的比例提高到10%,其中5%作为特困生补助金,5%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各高校要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不得漏提或少提”。上述两校将勤工助学基金分别用于建计算机房、水箱和学生活动中心,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也损害了学生利益。A大学将勤工助学基金调入“代管款项”的

4、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和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的规定。审计组要求上述两校按规定金额归还被挤占挪用的勤工助学资金,调整“勤工助学基金”和“代管款项”科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二、挪用学生奖贷基金(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在对某学院实施2006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学院2006年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

5、等合计81.4万元。(二)审计依据及结论学生奖贷基金是国家为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筹集求学资金完成大学学业而设立的专用基金。该校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中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做法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的规定,造成挪用学生奖贷基金,损害了学生利益。审计组责成该校调减学生奖贷基金支出81.4万元,用事业结余归垫,今后必须保证该基金的专款专用。三、虚报“211工程”设备投资完成额,违规结转“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对某大学实施2006年度财

6、务收支审计,发现该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下列问题:一是该校2005年末虚报“211工程”设备投资完成额4512.5万元,除2006年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各类设备1788.3万元外,至2006年末仍有2724.2万元虚列数未冲减。二是该校财务处2006年末将“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1054.9万元(含2005年结转数)转入“事业结余”,又分配记入“事业基金”。(二)审计依据及结论上述问题第一条不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中有关“设备投资”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的规定。根据审计署、国

7、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六条“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的规定,审计组责成该校按规定对虚列的投资额如数冲减,作调账处理。上述问题第二条不符合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字[1997]12号)第十二条关于“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

8、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也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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