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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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后的税务筹划导读: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都不能享受该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目前,我国大量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正在进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治理层和骨干员工的薪酬计划中增加股权激励安排,并在实践中进行着各种探索,但在这些公司的方案中均未提及如何处理被激励对象的征缴税收问题。结果,一方面股权激励的实践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滞后,造成实践中因无直接政策规定或对有关的政策理解不同而出现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

2、之间的纠纷。一、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前,先要明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对受益人个人来说,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税收是两类:第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二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企业来说,则是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出资能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这个《通知》是目前可以适用于我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反

3、映了现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二、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所得个税征收方式继2009年8月31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总局9月2日又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如符合优惠计税条件的股权激励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平摊至数个月份中分别计算个税,否则就要计入当期所得计算个税,由于中国个税实施九级累进税制,较高的应纳税额意味着更高的税负。此次下发的《通知》还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和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同时确定了这两种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

4、额确定时点。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而限制性股票应在其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通知明确,上述几份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都

5、不能享受该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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