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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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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消极保护态度成因及对策建议 人们对自然的改造工作日益频繁,环境问题也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环境法是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一部法规。但是现行的环境法的并未把环境利益转化为环境权利,而是作为一般的社会义务,缺乏执行力度,环境得不到相应的保护[1].环境法的消极保护导致人类在改造活动中破坏环境的行为频繁出现,给子孙后代的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将环境法上升为对环境的正面、直接保护刻不容缓。 一、环境法消极保护态度的形成原因 (一)陈旧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最初的环境法成立的背景是在1989年国内环境问题频现,国外上
2、掀起一股环境保护浪潮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1989年中国经济水平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处于温饱线上的人民并未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而环境法只将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作为调节的目标,而并未对环境利益做出正面的保护。此外,环境法是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因此立法思想本身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立法指导思想也更倾向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制思想的逐渐成熟,虽然立法者对环境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但是也并未突破最初立法时期的陈旧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对经济妥协,导致环境利益保护在环境法中较为消极[2].
3、 (二)盲目的法制建设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中国环境保护法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新的环境形式的出现,环境法的修订仍然盲目照搬立法之初尚不成熟的法律框架,导致现行环境法的不合理、执行性差。翻开法律法规研读,从中不难发现其它国家法规或者其它部门法规的影子。盲目的照搬导致了环境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环境法重视污染防治工作,轻视生态保护;法律空子相对较多;环境法的司法途径较少,执行性较差等。 (三)理论研究的薄弱与浮躁 目前在国内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中,尚未形成广泛、科学的研究体系。甚
4、至有学者存在环境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思想,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等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导致环境法环境利益理论研究相对停滞。当今时代金钱、经济至上的观念较为普遍,人们更为看重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发展需求。又由于环境的破坏导致的后果出现的过程较为缓慢,浮躁的心态之下人们的眼观只关注眼前的利益,而并未注意到未来的发展,错误的发展思想之下导致理论研究的薄弱。 二、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反思 (一)将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基础 不同的法律在利益调整时侧重的保护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环境法要协调人身、财产及行政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并未对环境利益作出
5、明确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人类活动对于环境的破坏不仅作用于当代人的身上,甚至会对后代人造成影响。因此环境法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的同时损害后代满足需求的需要,将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立法的基础,正面直接对环境利益进行保护[3]. (二)以实际环境形势为基础,加强环境法的理论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也给环境法立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环境法要着眼于实际,不断对理论经验探究,探寻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制度方针。环境法的立法研究要基于当前的环境保护现状开展,制定合理、可行的方针。此外,国家加大对环境法理
6、论研究的扶持力度,为环境法的立定与执行提供扎实的指导思想。 (三)完善环境利益保护,增加司法途径 应完善法律空白,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此外,增加环境保护与行政、刑法处罚司法途径,切实保障环境利益。在环境利益的保护中,相关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加强干预,对各种破坏环境现象进行严肃处理;畅通环境利益保护的维权通道。 (四)加强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宣传工作 通过公益广告、广播、报纸等形式宣传环境利益与人类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环境利益保护,严禁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并对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 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
7、环境保护氛围,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 三、结语 在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之下,转变环境立法中对环境利益消极的保护态度不仅是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也符合人类长远发展的需求。环境法的转变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转变保护重点的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理论研究,填补立法空白,完善环境法;增加司法渠道,加强政府在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干预能力;加大对环境利益的宣传工作,在大范围内提高人们对于环境利益保护的意识。立法部门要不断对环境法立法进行摸索,促进环境利益保护由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转变。 [参考文献] [1]王春磊。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
8、极保护及其反思[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81-86. [2]李潇洋。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及其反思[J].2014(03):309. [3]何佩佩,邹雄。再探环境法之目的[J].社会科学家,魅力中国,2015(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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