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wto:全球化与中国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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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思WTO:全球化与中国入世【内容提要】世界贸易组织(S)纳入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从而要求所有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必须扫除阻碍自由贸易的投资措施。同样,发达国家对UNCTAD主持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守则》也持抵制态度,将之打入冷宫,相反,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使得跨国公司的技术投资与开发,以及技术输出等收益回报,得以保障。一贬一褒,保护跨国公司经济利益的出发点,昭然若揭。从这一点上看,反全球化的矛头所指,也是很有道理的。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表现。

2、发达国家基于跨国公司的利益,在icOrganization,简称WEO)。人们将WTO的协议框架比喻为“伞形”结构,其中一揽子协议这把“大伞”包括了GATT、GATS与TRIPS这三把“小伞”。伞形结构的功能在于它能够纳入现行的全部相关协议与今后可能达成的协议,具有包容性。不过,应留意,WTO成立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基础电信协议与金融服务协议,虽然可分别被纳入GATT与GATS,但是,就参加方而言,又回到了乌拉圭回合之前的状况,即由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加入。这种一揽子与非一揽子相结合的模式,可能是今后

3、WTO伞形结构的发展方向。这有利于WTO“蚕食”盘地、最大限度地扩展其管辖范围。TRIPS协议具有特殊意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本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排他管辖,如今WTO名义上仅管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这种管辖范围不仅包括了版权与相关权、商标与原产地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图、未被披露的信息等几乎所有通常的知识产权,而且在国际上第一次纳入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行政程序以及海关保护特别程序等方面的协调,并统一解决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TRIPS协议为WTO扩大管辖权,开了

4、一个先河,播下了从WTO到WEO的“种子”。从西雅图会议(尽管失败)到多哈会议,国际社会已经广泛地讨论了将环境与贸易、劳工标准、竞争法等新议题纳入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可能性。事实上,WTO早已成立了直属总理事会领导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竞争行政工作组等机构,研究在WTO框架内协调这些问题的具体步骤。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此次WTO部长会议的议题准备采取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不限正式的建议。预计首轮谈判的议题,除了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完善、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的参与与发展、贸易保护、争端

5、解决机制等的原有议题,新议题将包括环境、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如果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能够最终取得成功,那么WTO肯定会演变为事实上的WEO。对此,中国必须予以极大的重视。WTO现在不只是,将来更加不限于传统的关税与贸易问题,则将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WTO的方向盘毕竟主要地掌握在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手里,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作用还非常有限。中国虽然已是世界贸易大国之一,但是,作为WTO的新成员,加上自身相对薄弱的经济实力与原有经济体制的制约,将很难在短期内发挥理想的作

6、用。如果对WTO的发展趋势,缺乏清醒的认识,中国入世后将陷于被动。  四、争端解决机制,实施还是决策?根据GATT第22条、第23条,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属于实施性质的机制。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总则第1款明文规定:“成员们确认其遵循根据1947年GATT第22条与第23条适用的争端处理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充分磋商、保障各成员在依照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不因其他成员的违反或未违反协议义务而丧失或减损、由全体成员方授权调查,然后酌情裁定、在必要时可授权一个或多个成员对其他一

7、个或多个成员中止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根据《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权排他性归属部长会议与总理事会。然而,由于GATT的历史传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总理事会实质上还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尽管前者有较多的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主席与办事规则。从GATT到WTO的实践看,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扮演了“准决策者”的角色。值得高度重视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该常设机构是WTO体制结构最具匠心的创新,由此,该机制具有了通常只存在于国内法体系中的两审终审制。根据DSU第17条第6款,

8、上诉机构的复审属于“法律审”,因此,该机构在复审中必然对有关WTO协议条款作一定法律解释,并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而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根据《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2款,只有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才有权采纳对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决策权的一部分。那么,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解释(因“消极一致”原则而无一例外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究竟是否具有决策性?与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策权有无冲突?在“厄瓜多尔等诉欧共体进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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