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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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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民法中的权利 民法中的权利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徐玮欢 从《汉谟拉比法典》到《论法的精神》,从《韩非子》到《社会契约论》,从“王法天下”到“依法治国”,纵观法律的发展,那是一部凝结智慧与思想的文明史,更是一部充满杀戮与抗争的血泪史。法学家边沁说:“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一边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一边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其间的落差正是法律人的责任。炎炎七月,论道民法,全员读书活动给您带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 《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的思想路径分析 从体系上看,这篇文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为权利而斗争”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此部分包括文章的前五个章节。第二部分即为文章的最后一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从内容上看,在第一部分,先从法的起源与法的生命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无论是客观意义上的法(法律规范)还是主观意义上的法(权利)都起源于斗争,其生命也在于斗争。接着,分别从三个方面即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国家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对国民生活的重要性来加以论述。认为,权利是人格存在的基本条件,而法感情也正是存在于这基于权利产生的理念价值中,权利主体主张权
3、利就是在保护自己的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同样,为权利而斗争,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也是如此。在第二部分,对当时的现行罗马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当时的德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进行评价。最后,再次强调放弃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义务。 通过这篇文章,我感受到了法律产生的艰辛,法律不仅仅是我们生活中的行为指南,更是我们的人格和精神存在的必要条件。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于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存在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若无权
4、利,人将归于家畜。”基于此,他还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并认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在民法领域,权利意识有益于社会主体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权利行使的自由、权利行使的平等与诚信、权利保护等意识的养成,对民法制度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人的权利一旦被侵害,就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在现代民法,权利的行使首先体现为意思自治,即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5、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意思自治,商品交换关系就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设定了权利也就意味着设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民法制度中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这也就意味着民事义务仅仅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还应当自觉遵守民法中对其设定的相应的义务规范,从而使得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实现。 就民事司法而言,司法人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背离法权关系的行为,但是司法者往往在主观上认识不到其对法权关系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经常损害到民事主体的利益
6、。如果在全社会“为权利而斗争”的大背景下,司法工能够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也有利于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同时,民事司法中,也要处理好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民法是实体规范,是对主体权利的认可;而诉讼法则是保障实体规范的程序规范。主体权益受到侵犯,就要求程序规范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只有有了完善的程序规范,才能使实体民事权利真正实现。 可以看到,民法与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民法以权利为基础,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利体系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权利不但关系到单个民事主体的利益,更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在人们为全力抗争的过程中,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
7、围内,那么其行为都是应当被允许的,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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