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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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我尊贵的先生们!当我翻开我的具有评论性的报告时,我不能抑制有些拘束的心情,然而,我作好了预备,这个演讲将遭到一些先生们的怀疑和取笑;假设我选择了一个我熟习的、数年以来在研究的主题时,我仿佛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发表这个演讲;且事实上,假如我在此时此刻仍可以挑选,即从学术汇纂中,从罗马法史或从相干领域当选择一个主题,我仍愿意从当选一个。然而,我的先生们,我一直在思考从一个另外的态度来选择主题,我打算,考虑到有愧于您们,选择一个据我所知至今既无他人研究的、我本人也未探讨的主题,同时,

2、这是一个听凭您们当中任何人评判的主题,一个我想说超出法学边界的主题,对此,一个外行一样有权像法律者一样做出评判。我把这个主题称为“为权利而斗争”,且我或许在洋洋自得的状态中,往定下一个主题,对它的内容,您们可能完全没有甚么想法。我们通常占主流的观念,惯于把法权的概念与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观念相连,且这一观念,在一种态度看来,是完全公道的;像财产(作为享受的工具)观念一样,它一样是公道的,一样是真实的。然而,另外一种态度与之相对。在财产权上,享受的另外一面是劳作,在法权上,和平和安宁的另外一面是

3、斗争。根据生活地位的不同,乃至我想说,根据历史时代的不同,在这两个概念上,显得一会儿偏向一种态度,一会儿偏向另外一种态度。对不费吹灰之力而取得其财产的富足的继续人而言,财产权不是劳作,之于他,财产权是享受;然而,对成天想着获得的艰辛的劳动者,财产权是劳动。在法权的概念上也是如此。之于不知法权的奔忙的、荣幸地保持着不受奔忙之苦的外行人,法权可能一直是和平,秩序;您们,我的先生们,在实践上有经验的法律者,你们知晓另外一面,您们知道法权同时是一场斗争,您们乐意在这场斗争中助落井下石。因此,在这两种态度

4、中,正好一种是指,法权主要是安宁、秩序和和平,我们的罗马法学主要在这方面取得影响。当一个年轻人离开罗马法的课堂走进实践生活时,他布满了下述观念:法如同语言一般,从民族情感中演进(如萨维尼所先容的那样);这类法的完全观念为自己开辟道路,即习惯法;这因此是那种法律信念的气力,这类气力在此得到证明。然而,这些信念必须艰巨地斗争,这类斗争在语言一样在艺术的发展中完全不存在,在萨维尼的观念中这无足轻重。整个斗争重现于制定法效力的理论中。制定法的效力是组织者才干的产物;然而,制定法的诞生伴随着巨大的艰巨困苦

5、,在巨大的痛苦中,在不断地与和平的利益作斗争中发生,对此,在我们的理论中丝毫未提及。  然而,我的先生们,正好在当代,我们需要哪怕瞥一眼我们生活的世界,以便看到法如何是一场不停歇的斗争。每个出现的真理,不单单必须与错误,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每个真理立即遭遭到无数的特殊利益,每个法的改变(固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一样要求一场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由于既有法即刻与无数利益结盟,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这不但关涉到真理,还同时触及新的法律规范反

6、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这人们可以说: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展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一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因此,我主张: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苦地,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如同孩子从母体出生,法正是基于这类在后面专注于自己的气力。我们没必要努力就取得的法律规范,对我们而言,没有充分的价值,只是我们奋争得到法律规范这一思想,在我们中间系上道德的纽带,这根纽带促使我们完全支持这个法律规范。  我的先生们!在此贯彻诸如法必须斗争这类思想,不是我的使命。因此我将不谈

7、论法的构成,固然您们答应我瞥了一眼,相反,我将谈论权利的实现,也即普通私权的实现,或,正如我已指明的,谈论为权利而斗争。这个斗争,我的先生们,正如它今天已存在的,从一开始就显得没有那末高的利益。让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个斗争今天的情势与民族生活中暴力斗争的情势。假如我们思考一下那种斗争,那末,它关涉到各个国家的命运,人类的命运;这里触及到我的和你的利益;这类斗争能为我们展现何种利益呢?  固然,我以为,我的先生们,能为您们证明,由于不法,我们轻视这类斗争,这类斗争可能具有一种伦理的,乃至是一种诗样的意

8、义。  尽人皆知,私权(Privatrechte)的实现纯洁是通过权利人的活动而发生。相对在公权(?ffentlicheRechte)中,权利人是国家机关,公权的实现作为义务回属于国家机关,那末,在私权中使其权利有效或放弃权利是个人的事情。然而,在抽象意义上的私法的现实性,在实现中,取决于他们的活动。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依我之见,为我们的学术极其片面地理解成:抽象意义的法是具体权利的条件,权利的可能性在制定法中被给定,且这类可能性变成了现实,和条件出现了。  完全如同私权,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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