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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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权利而斗争——做一个较真、好斗、睚眦必报的人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一、法的起源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 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正义女神忒弥斯(Themis)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二、斗争是法的生命无论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显而易

2、见,这一斗争下自私法,上至公法和国际法,在法的全部领域周而复始。当权利被侵害时,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无论结果如何,这一决断毫无例外的伴随着牺牲。一种情形的权利成为和平的牺牲,另一种情况是和平成为权利的牺牲。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是否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成了纯粹的计算问题?不!你愿意为了两角钱的入厕费打官司吗?你愿意为了火车上的餐饮发票打官司吗?你愿意为了一元钱的公共汽车费用打官司吗?这些人都有诉讼癖吗?他们都过于好斗因

3、而不够“有涵养”吗?正象国民不是为一平方英里的土地,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一般而言,法将主张权利抑或放弃权利的选择权委诸权利人。即,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能放弃。我认为这与法的核心相抵触。我认为,对权利侵害加

4、以抵抗是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三、为权利而斗争是 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人们不为标的物的价值所刺激而反抗,宁愿图安逸,回避为主张权利而斗争。这种不坚定思想的原因何在呢?中国人对诉讼的忌讳与美国人对诉讼的热爱。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即使作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一种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坏。我们排斥这一处世观,即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四、主张权

5、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而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完全委诸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官吏来履行义务;而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管是由于对权利的无知,还是懒惰、胆小怕事,当私人不能持续且正常地行使自己权利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公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仰仗官吏对义务的忠实程度。私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依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动机,即取决于其利益关心和法感情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这些都不起作用,即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

6、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这样一来有人也许会反驳,那也未曾不可,反正最终受苦的是权利人本人,是自愿的。这种自愿的“弃权”是无害的吗?有1000人必须迎战时,若其中一人逃跑了,不会有大影响。但其中100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肩上。可见,在私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为它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土气,增

7、强了敌人的力量。违法行为甚嚣尘土之时,常常证明负有法律防御之任的人们没有履行其义务。因此在私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可以认为他的被承认的具体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权能,即在他的利益圈之内通过为法律而斗争来抵御不法。为什么第一个发现毒奶粉的人不索赔?为什么第一个被潜规则的人不反抗?为什么第一个被钓鱼的人不起诉?当整个信用体系遭受沉重打击,当多数人都宁愿避开斗争,那么,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少数“较真”的人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

8、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与违法行为斗争,面周围却是一群漠不关心、胆小怕事的人。造成这种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权利人通过主张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不主张自己权利,最终牺牲的是社会秩序。五、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习惯于容忍不法而无奈放弃,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的权利侵害时,谁又会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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