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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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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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的办法,以招拍挂供地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

2、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发改、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实施土地供应。市国土部门应当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前,将拟供应的土地信息送达市规划和市住建(保障)部门。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

4、招拍挂”11时,将市规划和市住建(保障)部门确定相关内容列入土地交易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整宗土地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前提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记中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市规划部门对于拟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负责明确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分别明确记载限价商品住房的位置、面积、户型、层数、套数等。市住建(保障)部门对拟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负责明确最终销售价格的限定及销售对象。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最大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注明“限价商品住房”。第八条限价商品

5、住房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业实施。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工建设。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将市规划部门核定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户型、面积、套数报市住建(保障)部门。11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最终负责。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

6、用安全。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三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城镇户籍;(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三)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四)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一定限额;(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第十五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收入

7、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1.5倍;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1.5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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