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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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梁昕坤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但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高层建筑抛物人不明的损害案件。虽然新出台的《侵权行为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木文从高空抛物这一侵权行为出发,通过对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和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实际影响,得出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关键词: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社会公平救济方式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在对高空抛物

2、行为的性质分析前,有必要对这一行为的概念做出简要界定:“从高层建筑物及高空设施中抛出物品,对邻近该建筑物及高空设施的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但不能查明该侵权行为人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混淆的地方,所以应当对这两种行为做出明确的区分。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井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

3、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分是很明显的(1)前者只有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谁是侵权行为人。后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其中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2)前者的主体只有一个人,后者的主体有多人。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理论界没有争议,而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法律应当如何妥善解决致害人不明这个

4、问题。二、高空抛物行为争论的焦点对于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0前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1)过错说,把这种侵权看成-般的侵权行为,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说,当损害结果发生吋,推定邻近高层建筑物中所冇的住户都是潜在的侵权人,把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转由住户来承担,受害人无需寻找真正的侵权人。(3)公平责任说,则试图在两者利益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假设受害人是弱势的,本着“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的原则,根据受

5、害人受到的具体损失由所冇的住户进行一定的补偿,分担受害人的损失。王利明教授认为n应当采取公平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吋通过公平责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明显是对弱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但是这个“弱者”与“强者”,都是相对来说的,没有绝对的。如果牺牲众多“弱势者”去救济所谓受害者(他们有可能是穷人或者富人),这是不公平的。三、对高空抛物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首先适用过错推定说,对于受害人是实现了公平,但是对于邻近高层建筑物中的住户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一原则的逻辑前提是,推定所有的住户都是潜在的侵权人

6、,住户只冇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才能免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可谓周全,因为总有一些住户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最终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这一原则是不合理的:(1)可能真正的侵权人并不是住户,按照这一原则做出判决的话,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真正侵权人的作用,反而可能起到鼓励一些惹是生非的人从楼上扔下东西砸了人就跑,反正最后由这栋建筑物的住户赔偿。(2)判决潜在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然使那些无辜承枳责任的住户成为新的受害者,从而带来新的不公平。在那些没冇实施侵权行为,却被无辜牵

7、扯进来的住户们,也许其中就有生活闲难的低保户,也许其中就有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让他们为一份无缘无故的意外事件买单,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冇些冤枉,而i一笔赔偿金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这样的不公平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3)要求户主承担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未免有些勉为其难。在刑法原则中,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而在本应相对宽松的民事法律中,要求人们对自己没冇做过的事情加以证明是何其荒唐。(4)即使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住户承担“自证无罪”的义务,试想对于住户来说•

8、一旦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就必须去法院应诉,不是去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什么,而是因为别人受到了损害找不到侵权人,自己要去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人。即使侥幸能够证明,那么就意味着任何一天都有可能成为被告,这样的情形下,住进高层建筑的住户就需要留意自己每吋每刻的行为,因为不知道损害何时可能发生,不知道损害发生吋自己冇没冇证据证明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无辜的为另一个无辜的人买单。法律的最高价值取向是保护人们的一般自由,在这样的制度构建下,人们的自由如何体现,显然也不符合侵权法和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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