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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2010年6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切实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套型、时效的认定 (一)申请条件 1、2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3年及以上; 2、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2、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套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左右,高层、小高层住宅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 (三)申请时效 申请购房人应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的申请时效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 (一)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二)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以居民
3、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三、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一)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二)寄住、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员数,随父随母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五)在市建
4、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之日前因出生、结婚、法定收养而申报迁入申请家庭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六)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数。 四、申请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申请对象落户时间以公安户口登记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五、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
5、、子女)所有坐落于35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原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含)户口分户或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的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四)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在农村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为准。 (五)曾作为家庭成员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批地建房时的家庭
6、成员进行建筑面积分摊,分摊部分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八)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止在5年内(含)的,其住房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预购商品房已
7、办理预告登记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十二)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六、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
8、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由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报并由市民政局核定。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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