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税务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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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材”税务风险及其防范【摘要】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方提供建筑材料的情形相当普遍,但对于这部分“甲供材”的业务,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税务风险。本文就“甲供材”业务涉及的会计、税务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并试图提供一些防范税务风险的思路和方法。【关键词】甲供材计税发票税务风险所谓“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进行会计处理的材料。“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

2、材以及水泥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的形式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一、“甲供材”的计税依据“甲供材”业务主要涉及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3、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

4、基本建设单位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甲供材”业务而言,缴纳营业税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对具体的业务处理,会计和税法方面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企业处理起来千差万别,从而也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二、“甲供材”的业务处理及税务风险从工程发包方(甲方)与建筑承包方(乙方)在经营方式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甲方自行采购材料,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

5、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这两种合同形式的结果是相同的,即甲方负责材料的采购,乙方承担建筑施工及少量的辅材。但在会计核算上却会出现不同的处理形式,也导致不同税务风险的产生。例:A企业委托B建筑公司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其中“甲供材”600万元、工程施工费400万元。1.甲方的财务处理。在第一种合同方式下,甲方(A企业)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①购买材料后,借:工程物资600;贷:银行存款600。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出材料时(假设为该项工程购买的材料

6、全部使用完毕,无不足及剩余),借:在建工程600;贷:工程物资600。③根据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施工费用,借:在建工程400;贷:应付账款400。④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资产1000;贷:在建工程1000。在第二种合同方式下,甲方(A企业)的会计处理就有两种选择。第一种会计处理和上面说到的一样,即工程用料及施工费分开核算,最后都转入固定资产。第二种会计处理为:①购买材料后,借:工程物资600;贷:银行存款600。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出材料时(假设为该项工程购买的材料全部正好用完),借:应付账款600;贷:工程物资600。③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借:在建工程1000;贷:应付账款1000。④支付款项时,借:应付账款400;贷:银行存款400。对于甲方来说,以上两种核算方式都没有考虑到“甲供材”应交营业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施工方对这部分营业税没有缴纳的话,税务局可以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这部分税款,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及滞纳金。对于第二种核算形式,其向施工方发出的材料,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属于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应开具总的建筑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但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因此还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对于施工方如果按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情况,甲方还有可能面临虚增

8、工程成本,以后核算时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2.乙方的账务处理。在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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