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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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公平原则是新时期治税的基本原则之一。实际上,税收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经济公平。至少应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我国现行税收的不

2、公平现象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显得比较突出,很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一、我国现行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原因(一)分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税权划分不合理、税种划分不科学和收入分成不公平等。1.中央与地方间税权界定不清晰。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公平原则是新时期治税的基本原则之一。实际上,税收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经济公平。至少

3、应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我国现行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显得比较突出,很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一、我国现行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原因(一)分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税权划分不合理、税种划分不科学和收入分成不公平等。1.中央与地方间税权界定不清晰。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

4、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完善我国税收公平机制之我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公平原则是新时期治税的基本原则之一。实际上,税收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经济公平。至少应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

5、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我国现行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显得比较突出,很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一、我国现行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原因(一)分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税权划分不合理、税种划分不科学和收入分成不公平等。1.中央与地方间税权界定不清晰。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无疑,地方的立法权和调控能力受到限制。虽将部分税种和部分税种中的部分收入化归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却属中央,财权、税权不统一,既限制了税收作

6、用的发挥,也妨碍了地方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1.税种和征管范围划分不科学。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尚无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大、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且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使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而且,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都在征管,矛盾冲突。3.收入分成不公平。目前,由于中央税权和财权的过分集中,主体税种或者税种的主要收入都划归中央,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地方的分成比例偏小,使地方财力严重不足。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地方财政税源(包括国税、地税,下同)枯竭,财力小;而在经济发达和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

7、,地方财政税源宽裕,财力雄厚。地区之间贫富悬殊越来越大。4.税收的减免和优惠不公平。由于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属于中央,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中央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控制非常严格,即使减免和优惠,其额度也是微乎其微,而地方税收的减免和优惠却与日俱增,如近年来农业特产税的停征、屠宰税的取消、农业税的减负和停征、再就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等等,无不涉及地方税收。严重影响了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的公平性。(二)定税不公平。1.税制设计引起的不公平。(1)増值税:一是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不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税收,使资本技术

8、密集型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二是税率“多档化”和课税范围设计缺陷以及其他因素,以致“无税扣税”、“低税高扣”、“高税低扣”、“有税无扣”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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