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讼工作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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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在刑事领域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刑事诉讼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渊源宽严相济在中国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新国、平国、乱国)或者从轻或者从重。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18  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强调刑罚在运用上的宽与严,又必须依据不同形势而灵活掌握,再次说明刑罚的宽严相济,由于社会情况的不同而不相同。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

3、的历史渊源。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以之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主席在肃反问题上曾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随后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

4、政策。1979年制定刑法时,立法机关将这一政策列入刑法第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8  1983年9月以后,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国家开展了“严打”斗争,对严重刑事犯罪特别强调严厉打击,而忽视从宽的一面,因而产生一些问题。于是中央领导同志反复提出:既要坚持“严打”不动摇,又要重视依法从宽。罗干书记提出的宽严相济,正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罗干同志在讲话中作了概括的说明。他说,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5、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他说明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并对“严”与“宽”两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阐述。   在去18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6、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贾春旺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   据上所述,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如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  1.该严则严。即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6年农历正月,衡庭汉承包了王兵兵的砖厂(洪洞县广胜寺

7、镇曹生村),并通过黑中介以每人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郑州火车站拐骗30余名民工到砖厂打工。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衡 庭汉承包砖厂期间,为防止民工逃跑,雇用了衡明阳、赵延兵、刘东生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指使看守人员如发现有民工偷懒或逃跑,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民工每天干活长达14小时左右。晚上30余名民工全部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民工上厕所还有专人跟踪看守。为提高生产量,在砖窑灭火不久,砖温还很高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强迫民工背砖出窑,致使民工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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