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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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设立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

2、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立首席信息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首席信息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市、区、县级市工商、经贸、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统计、保密、版权、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14协同实施本条例,做好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

3、信息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表彰并奖励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及信息产业运行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和评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数据。第八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信息技术交流、信息化成果展示及应用推广。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本市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本市高等院

4、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全面开展信息技术专业教育,培养信息技术专门人才。14第九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信息化应用水平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范畴。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科技、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制定信息化人才引进计划,支持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实用型人才和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信息技术应用及管理人才,协调解决人才引进中的具体问题。第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教育、信息化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种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信息化建设急需的实用型人才和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信息技术应用及管

5、理人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本单位信息化人才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支持本单位信息化人才攻读相关学位,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14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

6、部门、本领域的专项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第十三条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信息工程建设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第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市或县(市)、

7、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14政府采购。在信息工程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七条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第十八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的监管。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8、定。第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正式使用。第二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交付正式使用一年后,应当进行绩效评估。第二十一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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