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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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当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的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而且损失是由多种原因连续或间断发生所导致时,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首先,判定该风险是否是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其次,判定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近因原则是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处理保险赔案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准则。  (一)近因的

2、概念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在损失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一定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与风险事故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它直接作用于某种事件并产生后果,对于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在效果上具有支配力。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对于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近因是由保险承保风险所致时,保险人予以赔付;如果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

3、险时,保险人不给予赔付。换言之,只有当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理赔贯彻近因原则,有利于控制保险责任,保持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有利于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健康。  二、近因原则的判定及其运用  对于近因原则的判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倘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该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倘若

4、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例如,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如货物在运输中因电闪雷击引发火灾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因敌机投掷燃烧弹导致运输货物受损,但被保险人未附加战争险,而战争风险为近因,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存在多个原因的情况下,且先后顺序难以确定,或无先后之分,可视为多种原因都对损失发生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它们属于损失的近因,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5、  第一种情况,当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时,保险人对由这些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反之,当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除外责任时,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二种情况,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如果可以划分清楚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对无法划分清楚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或经保险双方协商按比例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损失是由多个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则最初的原因为近因。保险人赔偿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6、第一种,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都负责赔付。例如,爆炸引起火灾,火灾造成损失,则保险人对火灾和爆炸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例如,一艘装有水果的船舶无故绕航,导致航行延迟,致使舱内水果一部分变质,另一部分未能够在约定的销售旺季到达某市场,最终致使被保险人蒙受损失。因无故绕航、延迟、变质、市价跌落都是致损的近因,又都是除外责任,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些是

7、保险风险,有些不是保险风险,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与前因存在因果关系,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责赔付。例如,皮革与茶叶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在同一货舱中,航行中因遭遇恶劣气候致使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皮革致使其腐烂散发出浓重的异味使舱内的茶叶熏坏,这里海难是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尽管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没有加保串味险,或者投保一切险,但是海难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该负责赔偿。  第四种,若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不

8、予赔付。例如,某船只在海上航行时遭敌机轰炸失去正常航行能力,以至于与海上他船相撞,损坏严重,最终沉没,这里沉没的近因是战争,如果货主未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当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两个以上不相关联的原因引起时,对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如果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由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对非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没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  例如,某客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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