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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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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旬游客因高原反应身亡遭拒赔什么情况?2005年国庆期间,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伴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邹的妻子和大儿子邹湛将华安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和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昨日上午这起因高原反应引发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了邹钦遗属的诉讼请求。面对败诉的结果,邹钦遗属的代理律师称要上诉。青羊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2邹钦到九寨沟旅游时,因为高原反应住院治疗,邹钦当日转
2、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在三医院的医疗证明中明确提到邹钦入院时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原告认为邹钦系意外死亡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记者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咨询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非车险部的主管。他说目前保险界均认定高原反应是一种疾病,而不是意外伤害。34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保险中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主要的、最有效的、最有影响的原因。近因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5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
3、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通常国际上判定近因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二是从损失开始,没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7案例1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4、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想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2年内为由,拒绝了周末的索赔要求。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
5、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梷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
6、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另外,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最后,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10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个原因就是近因。11近因原则的应用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是同时发生的,并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原因原则上都是损失的近因。12近因原则的应用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1)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2)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
7、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并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那么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13案例2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痕迹为由而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14(3)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并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那么保险人对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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