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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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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败诉案例一则保险公司败诉案例一则 旧案例:2005年11月8日,沈阳市民王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未如实告知”其曾得过冠心病,在填写保单时有故意隐瞒病情之嫌。“得冠心病是发生在五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再说得冠心病与得白血病有什么相干?”王女士提出质疑。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
2、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2008年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说法(市法院民三庭法官杨小薇):个别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不遗余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
3、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像本案情况,王女士即使得病与白血病相关,因超过两年如实告知期,保险公司也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说明义务”不详尽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旧案例:2002年5月9日,司机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当车行至该公司仓库门前时,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路某要求上车举电线。此时,车辆前
4、行入库,躲闪不及的吴某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其腰椎骨折。 路某认为自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出事时正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损失。可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市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万余元。 说法(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出险后产生许多
5、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车辆过户未办手续保险公司仍要赔 旧案例:沈阳某中外合资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中方经理李某使用。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办理。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
6、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将车停在自家楼下时被盗。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09年7月21日,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全车盗抢险保险金5万元。 说法(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将车辆过户后,经常忘了拿上保险单和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或原保单批注手续,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问题就出现了,即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
7、各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在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效力。新保险法作出了“标的物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让”的规定,实质是对“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这一免责事由的否定。此类纠纷将不复存在。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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