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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本章概要】 本章从第125条至第137条,共13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2)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3)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保险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
2、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 2.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2)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3)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账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 (4)保险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二、保险经纪人(第126条、第130条至第134条、第137条)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3、保险经纪人对于保险业务与保险市场具有丰富知识,能为投保人提供最合理、最有效的保险方案供其选择,同时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虽然为投保人代办保险手续,但更为主要的是他们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因为,保险公司通常根据所收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付给保险经纪人佣金。 (一)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而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所已知的假定其为投保人所知,而不能推定为保险人所得知,除非保险经纪人已将所知告诉保险人。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独立承
4、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媒介,又以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为他们争取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获得保险保障,例如在英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业务推销网络中的中坚力量,他们几乎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的业务来源。 (二)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要求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经纪人员在从
5、事保险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返回目录: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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