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

ID:5954185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2-29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_第1页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_第2页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_第3页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_第4页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新旧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比较、解释与建议  【摘要】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章节有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处于上升期的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数量在增多,社会影响在扩大。那么保险法的相关修改有什么意义,又将在未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能有什么样的改进,这些是本文所要研究的范畴。【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修改意义,修改建议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章节新保险法的修改2009年的新保险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修改:(一)保险代理机构方面的修改51、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对旧保险法增

2、加了以下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另外,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新保险法将保险代理机构细化出了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的两套办理登记办法。这样便有了保险代理人市场上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对于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市场的监督管理。2、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相比旧保险法增加了如下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

3、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三十二条又增加了下述条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这些增加的条文新增了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以法律形式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合并、并更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规范,对现在存在的保险代理机构随意设立、变更、合并等现象起到了很好的规制作用,提高了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使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的资金有了保障。(二)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的修改5

4、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济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新保险法对保险代理和经纪人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任职资格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保险代理人的具体管理,对保险代理人的负面作用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3、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保

5、证金和责任保险投保要求。对于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人机构,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必须缴存要求的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就加强了保监会对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偿付能力的控制。由此可见,偿付能力对于保险行业公司的重要性,其实早在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已经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增加对保险代理机构和

6、经纪机构的偿付能力控制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4、保险代理人业务禁止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对于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及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的违规行为增加了六至十条,相较2002年的保险法,新保险法经过实践中的总结,增加列举了五种常见且影响恶劣的保险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规定,进一步的规范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业务中的行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约束,会更加注重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为了自身利益而触犯法律。二、关于《保险法》修订的一些建议1、保险代理人监管。保险法律关系是为了克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

7、不对称现象而进行的制度和技术设置。目前我国的立法似乎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设置了大量条款来限制保险人,却忽视了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这是我国《保险法》最明显的立法理念缺陷。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具有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唯有个人代理人的监管和规制规范较少,目前仍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尚没有专门调整个人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规范,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只是依靠监管部门的零散规定,行业自律机制和自我调整机制缺少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应该出

8、台适应新情况、新市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并在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