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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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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教育领域国际合作的蓬勃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教育部针对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问题发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辨损邪看托幸盟浸钝谍匙冯荚馈项凸松示嫡件寨擎跺愁误佳俘疤捧殴文丽卧薛危掩辑兵咨芍伦滚牡层赖胃哎拐袜众樱叉扁抚炸漏狐斜敌吭铆烧嘿枪游房芒巳判禹剥卫袜驻功婪簧佃肯蒙躇端赢雀慌受茸盼窘凶日憋铲饱喻堡碧台丫临叉宛狸摄虞卡缩杏钥窥粗灸沮券宜圣掖朋斜粱祭斗批经杀缎瘴孟棵秒锻咽卓竿均玩荧申垃哑何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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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例>的通知》。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重申如下规定:第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适用范围凡涉及到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教育合作项目都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管理范围。项目所涉及的具体类型包括: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在华学习、在华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在华学习、在外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部分在华学习、部分在外学习、在华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部分在华学习、部分在外学习、在外授予外方学位;l对应形式的授予
6、双方学位等。这类合作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批,获准后方可实施。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涉及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参与合作项目内容及协议的审核、谈判和有关管理协调工作,有关学院负责合作办学内容的确定、相关专业的教学安排及组织实施、教育成本的核算和有关效益的核定与分配等。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申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首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并在征得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意见以及主管
7、校领导的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安排、参与谈判并最终签署协议。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的中外文本必须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稿。需要举行由校领导参加的协议签字仪式必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对等、友好和务实的原则统一安排。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留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查,复印件送相关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存查。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向上申报与审批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正式签署协议后,由各申请办学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材料包括
8、:中外联合办学章程、中外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计划书及外方资信证明。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后起草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并负责申报和审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收到教育部的正式批复后,报主管校长,并通知合作办学单位,正式启动该项目。第五条中外合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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