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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教育领域国际合作的蓬勃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教育部针对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问题发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通知》。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重申如下规定:第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适用范围凡涉及到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教育合作项目都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管理范围。项目所涉及的具体
2、类型包括: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在华学习、在华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在华学习、在外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部分在华学习、部分在外学习、在华授予外方学位;l中外联合在华招生、部分在华学习、部分在外学习、在外授予外方学位;l对应形式的授予双方学位等。这类合作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批,获准后方可实施。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涉及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参与合作项目内容及协议的审
3、核、谈判和有关管理协调工作,有关学院负责合作办学内容的确定、相关专业的教学安排及组织实施、教育成本的核算和有关效益的核定与分配等。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申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首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并在征得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意见以及主管校领导的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安排、参与谈判并最终签署协议。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的中外文本必须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稿。需要举行由校领导参加的协议签字仪式必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对等、友好和务实的原则统一安排。中外合作
4、办学协议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留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查,复印件送相关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存查。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向上申报与审批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正式签署协议后,由各申请办学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材料包括:中外联合办学章程、中外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计划书及外方资信证明。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后起草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并负责申报和审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收到教育部的正式批复后,报主
5、管校长,并通知合作办学单位,正式启动该项目。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需纳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第六条有关纪律凡未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的项目和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和责任人承担。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国际合作交流处有权宣布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由限期纠正以及终止执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方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附:《中华
6、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
7、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
8、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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