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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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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指南为切实开展好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做好“三项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一、清理范围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及其他权力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包含证照(执照、证件)、证明、批准文件等其他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必须通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出具)方能提供的申请材料〕。特别说明:1.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限定在已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部门(包括直属行政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
2、2.前置申请材料包含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及其他权力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证照、证明、批准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的清理规范要细化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具体情形,区分报送。如,县国土局行政许可“-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有三个子项,分三种情形:1、协议出让;2、招拍挂出让;3、土地用途变更。如果每种情形所需申请材料不同,清理规范时要按不同情形对应梳理清理,区分报送。再比如,省发改委审批事项“上报国家的计划、资金等事项初审”,在办理中具体存在“上报国家的计划”、“上报国家的资金”等情形,清理规范时要按不同情形对应梳理清理,区分报
3、送。再比如,县民政局社会组织审批事项有设立、变更、撤销等情形,分情形梳理填写。二、清理要求(一)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条件一是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申请材料,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当说明原因。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需要满足:①必须有依据〔根据外省市清理规范原则,目前初步掌握在省政府及省级以上(不含省级)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必须关系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③必须是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受理要件。二是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宜取消,但在实际运行中不起实质性作用的前置条件,提出取消意见。申请材料有依
4、据(法律、法规、规章),但在行政审批办理中不起实质性作用。如,行政审批事项“矿产资源探矿和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保留、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9-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这一申请材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不影响作出许可决定,应提出取消意见。三是对于法律法规仅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但对该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没有作出规定的,根据合理、必要、便民和紧扣审批事项办理的原则,明确申请材料。如,《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
5、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明确规定“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验收,并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但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事项申请材料作出规定。对这一类事项,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明确保留的申请材料。四是对于申请材料中含有“有关部门”、“有关材料”、“相关证明”等表述进行规范,逐项列明具体部门、具体材料、具体证明等,让
6、申请人一目了然。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需要提供“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9-,但未详细列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时涉及的变更名称、生产地址、住所、法人、生产条件、食品类别等不同情形所对应需要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对此应予以细化、具体化。原则上,清理规范后不能出现类似情况。五是申请材料的兜底性条款要具体、规范。如,行政审批事项“畜禽屠宰厂(场)核准”设定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款规定“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7、条件”。对其他条件要细化、具体化,原则上这次清理规范后,不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种兜底性条款。(二)推动部门协同,减少群众跑腿一是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等其他申请材料。如,行政审批事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审批”设定依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生产的,应当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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