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流程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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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流程使用说明一、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后,应当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五)《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二、行使权力条件(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试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需材料(一)《医疗

3、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及医疗机构管理软件中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信息;县(市)、区卫生局签署初审意见;(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九)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十)申请诊所、卫生所登记的,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三、承办具体岗位鸡西市卫生局

4、中医科四、运行程序1、受理、告知。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中医科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科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副科长复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初审。(1)科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副科长复查,并报科长审核。(2)科长审核同意后,副科

5、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从医疗机构现场核查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核实是否符合《设备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是否到,医疗机构用房能否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是否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清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由专家核查组拟制现场考察、核实意见,核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下发整改意见书,整改期满再次复查。(3)副科长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医

6、疗机构执业登记初审意见,对符合标准要求,科员、副科长签署初审意见。3、复审。副科长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报科长复审,科长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签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4、审批。主管局长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批准执业登记的,签署审批意见。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5、批准。局长批准执业登记的,签署批准意见,将申报材料退回审核科室。应提交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医疗机构,签署市级审核意见。不批准执业登记的或不予签署市级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后,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审核科室。予以登记的,由

7、科员组织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承诺书》、《承诺表》后,制证、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不予发证,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执业登记审批结果在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五、办理时限县(市)、区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后天20日内办结(公告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监督制约机制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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