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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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子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5实施主体邕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青秀区彩虹南路3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夏令时);下午14:30-16:30(冬令时)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4792517、0771—4714929监督电话0771—479072

2、212设定依据—17—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3、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13实施对象在邕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注:上述医疗机构中涉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批: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2、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3、港澳经营者独资、合资医疗机构;—17—4、中直、区直和市直机关设置的医疗机构;5、

4、集团化和连锁经营的医疗机构。14行使层级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

5、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

6、审批权限另行规定。三、《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2011年1月25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17—“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2013年12月12日国卫医发〔2013〕3

7、7号):我委决定将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到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港澳台独资医院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港澳台独资医院,应当向我委备案。六、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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