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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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法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郑曙光周雪松摘要: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责任本文系国家

2、社科基金2013年年度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评估与修订研究”(13A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雪松,宁波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从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理论层面推向实务运作阶段,并以法制化手段推进该项改革。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公司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资本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3、与市场监管机关对准入后的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事变则法移,法相宜则事有成,认缴登记制的实行改变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格局,如何认识这场深层次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它将给我国当下公司制度带来哪些前所未有的影响,需要我们作出检视与研判。一、认缴登记制对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一)认缴登记制对注册资本缴付制度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展开的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是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围绕股东出资的期限和资

4、本的形成问题,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模式和特征,如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定资本制(statu-torycapitalsystem),以灵活务实的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capitalsystem),以及富有生命力的折衷资本制。根据《方案》内容,我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中,立法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从理论上讲,全体股东(发起人

5、)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面对大势所趋难以逆动的认缴登记制,学者们将研究的目光聚焦到了该类认缴登记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模式问题。1993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并坚守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要求一次性缴付资本,一些学者将其认为系折中资本制,也有一些学者将其视为系改进后的(主要体现在可以分次缴付)法定资本制度。2013年《公司法》的再度修改,将分期缴付制度推向认缴制度,是否又将给公司资本制带来法律气质的涅槃呢?有学者认为,认缴登记制只是对认股人“出资缴

6、纳”的单一环节的规定,只是公司资本制中的一个出资环节,绝不代表一种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全貌或全过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改革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让公司资本制度更加符合资本的流动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次改革并非对法定资本制的颠覆。也有学者认为,认缴登记制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定资本制度,它将我国的公司资本制推向了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同时,也有学者主张此次修改将2005年《公司法》中“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依笔者之见,认缴登记制已不再是法定资本制,而应视为授权资本制。其一,法定资本制强调实缴实收,采取的是实缴登记

7、制,而认缴登记制体现的是先认后缴,并不强求实收实缴。其二,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其三,法定资本制是资本或股份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发行或募足:而认缴登记制则是一次性明确资本总额,允许分次缴付,只要符合章程对资本缴付要求,公司即可成立。其四,法定资本制下公司信用基础是公司静态的资本,而认缴登记制下公司信用基础主要体现为公司动态的资产。其五,法定资本制维系“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原则,而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定资本制所确立的资本逻辑和资本功能发生了变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允许

8、股东约定出资期限,资本确定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大打折扣。从上述考量中可见,认缴登记制秉持的是授权资本制的立法立场。与严格意义上的授权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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