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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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变革郑曙光周雪松摘要: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jyqk),以灵活务实的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capitalsystem),以及富有生命力的

2、折衷资本制。根据《方案》内容,我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中,立法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从理论上讲,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面对大势所趋难以逆动的认缴登记制,学者们将研究的目光聚焦到了该类认缴登记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模式问题。1993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3、,并坚守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要求一次性缴付资本,一些学者将其认为系折中资本制,也有一些学者将其视为系改进后的(主要体现在可以分次缴付)法定资本制度。2013年《公司法》的再度修改,将分期缴付制度推向认缴制度,是否又将给公司资本制带来法律气质的涅槃呢?有学者认为,认缴登记制只是对认股人“出资缴纳”的单一环节的规定,只是公司资本制中的一个出资环节,绝不代表一种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全貌或全过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改革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让公司资本制度更加符合资本的流动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次改革并非对法定资本制的

4、颠覆。也有学者认为,认缴登记制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定资本制度,它将我国的公司资本制推向了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同时,也有学者主张此次修改将2005年《公司法》中“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依笔者之见,认缴登记制已不再是法定资本制,而应视为授权资本制。其一,法定资本制强调实缴实收,采取的是实缴登记制,而认缴登记制体现的是先认后缴,并不强求实收实缴。其二,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其三,法定资本制是资本或股份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发行或募足:而认缴登记制则

5、是一次性明确资本总额,允许分次缴付,只要符合章程对资本缴付要求,公司即可成立。其四,法定资本制下公司信用基础是公司静态的资本,而认缴登记制下公司信用基础主要体现为公司动态的资产。其五,法定资本制维系“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原则,而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定资本制所确立的资本逻辑和资本功能发生了变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允许股东约定出资期限,资本确定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大打折扣。从上述考量中可见,认缴登记制秉持的是授权资本制的立法立场。与严格意义上的授权资本制尚有不同的只是授权资本制授予董事会在公司资本总额下分期发行资本的权力,而认缴登记制下董事会则

6、不具有这一权力。认缴登记制对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在于,它动摇了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所固有的价值功能。在法定资本制下,人们更看重的是注册资本的实缴价值,将实缴资本作为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将公司视作“资本企业”,在此资本制度理念照应下,立法强化股东对出资的严格要求,以保障注册资本的如期、足额认缴。而在认缴登记制下,注册资本仅是让公众了解该公司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它并不必然等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当公司通过登记并营业时,究竟需要多少必需的运行资本,立法者认为这不是他们应去解决的问题,应当让市场主体自己去决定。认缴登记制体现了“宽进”的市场准入导向

7、,降低了公司设立登记的门槛,使股东“白手起家”成为了现实。但不可否认,这一资本制度需要后续性的“严管”措施加以配套与跟进,若处理不好,难免再次遭受“皮包公司”危害之苦。首先,容易滋生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认缴登记制度未规定公司首次缴付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其次,不利于彰显公司的营业信用与债权人保护。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降低设立门槛的同时,公司自身的营业信用也受到影响。另外,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

8、可能微乎其微,营业执照上不再体现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不再必需。债权人无法直观获取目标公司的自有资本实况,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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