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项目及执法依据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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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项目及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共13类42项)A、生猪屠宰方面的行政处罚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拆除屠宰设施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

2、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处理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3、《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17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4、定点屠宰厂(场)对

4、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5、对不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处罚种类: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

5、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6、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种类: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7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

6、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B、酒类流通管理7、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

8、变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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