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商务局-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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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浏商务发〔2011〕58号浏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浏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上级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内容进行了清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印发行政执法依据通知浏阳市商务局办公室2011年12月8日印发浏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浏阳市商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4.《生

2、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122号)第八条7.《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9.《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10.《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1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9.《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10.《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1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1

3、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1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5.《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1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1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18.《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第五条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249号令)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政规行法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06.16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

4、01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9.14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05.01部门规章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08.01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08.017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01.018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01.01部门规章9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05.0110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10.151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

5、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11.15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7.05.01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7.07.0114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01.0115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06.0116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委、工商总局200&06.011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10.118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公安部1

6、99&3.919商业特殊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1.12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04.7.121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10.7.1府章政规2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2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01.012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9.4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65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23项)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

7、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反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

8、施办法》第四十二条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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