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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房产税的现状和改革1、相关定义1.1、房产税相关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此将农村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如吉林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顾名思义就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1.2、房产税的概念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但条例同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分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
3、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在房产税订立之初,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包括农村,这样做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房产税的改革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尽管以前房产税有一些其他的名称,但其性质均为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已经融入了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产税的课税客体包括独立存在的土地、独立计税的房屋和房屋与土地的共生体,通常被我们称为房地产。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共有13个相关税种:一类是直接针对房地产而设置的税种,具体
4、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类是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具体包括营业税、三大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这13个税种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1.2我国房产税的发展历程:据历史考证,我国早在周朝就开始对房屋征税,以后各个朝代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房屋征税,如唐朝的间架税,元朝的房地租,明朝的塌房税和清朝末年的房捐等均属于房产税。国务院1951年8月正式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即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
5、保留下来的城市房地产税也仅限于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城市房地产第1章我国房产税的概述3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及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完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房地产的一个重要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房地产立法的一个空白,结束了我国四十多年没有房地产基本法的历史。目前以该法为基础,以其他法律为辅助,形成了我国规范房地产的一套有机、统一的法律群体。河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4第2章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的弊端现
6、行房地产税最初作为国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以前的社会情况制定的房产税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趋势,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弊端。1.3、房产税的基本概念2.1.1房产税的定义2.1.1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7]1.4、政府后勤社会化改革
7、的概念要理解政府后勤社会化改革,首先要对”后勤”这一概念有相应的理解。“后勤”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语当中”logistikos”,意思是”精确计算”。最早对”后勤”这个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的是欧洲资产阶级军事家安东尼.亨利.若米尼,他所编著的《战争艺术概论》,系统总结了拿破仑发动的法俄战争的战略、战术活动,最重要的是,他在此书第6章中整章论述”后勤”对部队作战的重要性,使后勤学作为一门学科,最早应用于军事领域,成为一个军事术语。我国在解放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就十分重视后勤建设,1936年12月7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