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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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

2、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

3、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第

4、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5、、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

6、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

7、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一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国

8、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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