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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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五月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為強化現行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及最終處置等階段之管理,並配合實務執行情形,釐明處理、再利用及最終處置等定義,爰修正本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明定分類、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填海造島(陸)、資源化及無害化定義,並刪除海洋棄置做為最終處置之方式。考量「中間處理」屬「處理」之一種,爰另刪除中間處理,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條)二、增訂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內容送審方式,辦理事業廢棄物貯存或設施變更。(修

2、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三、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自行或委託處理,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初審,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延長其貯存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四、配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規定,增訂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及清運網路申報遞送聯單於到達產源及處理機構(含再利用機構)時,應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五、增訂事業廢棄物選擇處理方法之優先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六、增訂活動斷層兩側六十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安定掩埋場及衛生掩埋場;一百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封閉掩埋場。(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七、增訂得

3、再利用於填海造島(陸)之料源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八、明定產源事業採共同或委託清理方式者,應與清除業者及處理業者共同簽訂三方書面契約,並負連帶責任。(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九、針對有少量事業廢棄物需求以從事研究、研發者,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專案7同意。(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十、配合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廢清書變更內容送審之方式辦理事業廢棄物貯存或設施變更,及填海造島(陸)之政策實行期程,爰規定本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以資周妥。(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7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

4、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增訂本標準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清理:指事業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再利用或處理之行為。二、分類:指事業廢棄物於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或再利用,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三、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四、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五、

5、處理: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方法,將事業廢棄物分離、中和、減量、減積、無害化、安定化等,使其資源化或最終處置之行為。六、最終處置:指將事業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第二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

6、行為。(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一、第一款自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二、第二款參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分類之定義。三、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自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移列。四、第五款參考「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明定處理之定義,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二目中間處理,以資明確。五、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二目移列,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海洋棄置。六、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三目移列。並參考「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明定再利用之定義。七、第八款增訂資源化之定義。八、第九款自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九

7、、第十款參考「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增訂填海造島(陸)之定義。7為。(一)安定掩埋: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置於掩埋場,設有防止地盤滑動、沈陷及水土保持設施或措施之處理方法。(二)衛生掩埋: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三)封閉掩埋:指將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抗壓及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築,並設有阻止污染物外洩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七、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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