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区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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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市区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摊点指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摊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流动摊点经营管理。第四条工作目标:减量、规范、提档、便民。第五条流动摊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

2、区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分工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市区流动摊点管理规范,查处违章行为,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流动摊点。区(园区)城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流动摊点的具体监管工作。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流动摊点管理工作。-7-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摊点经营者的基础信息提供、审核及承担区(园区)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利用机动车占用道路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药监部门(市场监管局)负责流动摊点制售食品安全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流动摊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单位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流动摊点食品从业人员可选择到已备案的健康体检单位办理健康证明。工商部门负责流动摊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打假维权等工作。环保、财政、住建、房管、规划、农业、民政、残联、质检、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摊点管理工作。第二章流动摊点的审批及相关规定第七条流动摊点持证经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本市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没有能力从事其他职业;或长期从事流动摊点经营;(二)经营小型修理

4、、服务;(三)经营特色食品;-7-(四)销售自产季节性瓜果类;(五)其他。第八条申请流动摊点经营证程序:(一)流动摊点经营户向对摊点设置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由所在地街道、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并对相关证明进行公示。(二)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批准流动摊点经营证的主管部门,组织城市治理群众议事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批准主要依据。(三)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食品药监、卫生、工商、农业等部门对申请人共同审核、决定。(四)对通过审核的流动摊点经营户进行公示。(五)公示结束后,管理主体与流动摊点经营户签

5、订行政合同,建立档案。(六)对无证经营的流动摊点,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取缔。第九条流动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二)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位置、扩大经营面积;(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张贴、乱拉乱扯和乱停乱放;(四)不得损坏道路、园林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等;-7-(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各类广告;(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七)从业人员应当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

6、身份信息牌)经营,保持个人卫生;(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十条统一流动摊点规划设置:(一)禁止设置的区域:校园周边200米内,主干道人行道、公园广场等。(二)鼓励设置的区域:小区、背街小巷等。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建立流动摊点疏导点。第十二条对流动摊点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种类设施、统一摊位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原则规范。第十三条实施联合检查。城管、公安、食品药品、卫生、工商、环保、农业、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定期对流动摊点遵守市容秩序、商品

7、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第十四条-7-成立流动摊点协会,实行行业自治,履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职能,实现共治共享。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摊点经营者的守法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建立和完善技能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流动摊点经营者的整体素质;树立流动摊点经营者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第十六条建立救助机制,对流动摊点精准扶贫;相关管理主体根据申请减免困难经营者的占道费、卫生费。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七条支持引导流动摊点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做强做大自己的特色经营,通过经营积累一定资金后,申请向

8、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转变。第十八条对已不具备持证资格的流动摊点经营者由城市治理群众议事委员会进行评估。第十九条流动摊点经营者违反下列行为要进行强制退出:(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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