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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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科技大學學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084261函備查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172322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174547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16585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90145201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0年10月

2、26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1000223136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3年01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009702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5年02月01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50008119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6年08月0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111204號函備查第一篇 總則第一條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特訂定「中國科技大學學則

3、」(以下簡稱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本學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經教務會議通過,依決議事項辦理。第二篇 大學部第一章 入學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規定期間內,得經相關入學招生管道方式公開招收各學制新生;其招生規定經本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據此訂定相關之招生簡章。本校設有二年制、四年制: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四年制一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高中(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畢業者。11(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

4、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畢業者。(四)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二年制三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三)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第三條 除上述條文外,得依有關規定接受甄試及甄審錄取學生、教育部分發之特種身分學生及酌收外國籍或境外學生,其招生規定均另訂並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三條之一本校得與國內外大學校院辦理跨校修讀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第四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含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

5、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方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六條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若因徵召入伍服役,得保留至服役期滿,若役期期滿恰為學期期中,得保留退役之次學期,毋需繳納任何費用。學生(新生及轉學生)如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第六條之一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

6、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第七條 新生所繳入學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ㄧ經查明,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依法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二章繳費、註冊、選課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並於規定期限內,憑收據聯(學生註冊聯)至教務處核蓋註冊章後,即完成註冊程序,其註冊須知另行訂定。凡於註冊入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學生如因病或

7、特殊事故需檢具證明文件於開學日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辦理註冊者,視為無意願就學,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即勒令退學,並於處分前告知理由,及給適當期限說明。第十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訂定之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11第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並依據學生選課辦法辦理。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如經發現,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科目已經修習及格者不得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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