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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佛光人文社会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奖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學生事務管理獎懲辦法94.11.09學務會議通過94.12.28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95.01.25台訓(二)字第09500091號函核定95.05.02九十四學年第2學期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5.05.24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07.26台訓(二)字第0950104969號函核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宗旨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暨辦學以發揚人文精神為目標,秉持使學生成為人格完整健全的人,據此制訂本辦法。第二條獎懲規範本校學生獎懲分獎勵、懲處兩項,並依本校學
2、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增減操性之成績計分。一、獎勵:分記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其他獎勵(獎品、獎狀、獎金、公開表揚等)。二、懲處:分導正教育(告誡、講習與服務、停權、賠償)、記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開除學籍。三、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學生銷過實施要點」銷過。四、前項「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第二章 獎勵第三條 為表揚本校學生在校其間各方面優異與傑出之成就,並鼓勵發揮自我潛能,建立佛光人的精神,樹立優良校風。第四條 獎
3、勵範圍分為:學業、學術、活動、服務、才藝及體育。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應予記嘉獎之獎勵:一、品行端正、禮節得宜,足資示範者。二、值勤特別負責者。三、課外活動表現優異者。四、拾物(金)不昧者。五、能主動並經常助人或勸導同學改過向善有具體成效者。六、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七、主動服務學校勤務、工作努力、成效良好者。八、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嘉獎者。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應予記小功之獎勵:一、任學生(班級、社團、宿舍)幹部,負責盡職者。二、奉派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三、熱心公益、見義
4、勇為,有具體事實足為學生楷模者。四、敬老扶幼、愛民敬軍或參加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並表現優異者。五、維護校園安全,有具體事實者。六、協助同學解除危困、表現優異者。七、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八、在校外行為有特殊表現,足為學生楷模者。九、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小功者。第七條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之獎勵:一、擔任全校性學生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二、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青年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主辦之全國性競賽,獲得前三名者。四、塑造校園高雅文化、樹立優良學風
5、有特殊貢獻者。五、其他優良事蹟,經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應予記大功者。第八條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經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應予其他獎勵者。第三章 懲處第九條 紀律規範一、遵守「誠信」、「自律」、「互重」原則,不可有詐欺或背信、偽造或冒用他人證件、考試舞弊、威脅或侮辱攻訐他人、擾亂團體秩序、妨礙公務等行為。二、遵守「校園安全」的規定,不可持有違禁品(如危險化學藥物、爆炸物或槍械)等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三、遵守國家法律,不可有竊盜、吸食毒品或安非他命、參加幫派、買賣贓物、賭博、違反智慧財產權等
6、違法犯紀損害校譽之行為。四、本規範由學生事務處負責擬定與執行,所有的規範除非特別註明,否則均適用於所有的佛光學生,如有違反本規範相關事項,將由學校獎懲委員會等程序,決定對當事人適當的懲戒方法。第十條 懲處方式學生因違反本校紀律規範,將可能受到以下一種或數種的懲處方式(依據「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辦理):一、一般懲處:1.口頭警告。2.書面警告。3.禁止使用校園資源。4.禁止行使部份學生權力(含住宿權)。5.強制勞動服務。6.強制輔導。7.扣減操行成績十分以下之行政處分。二、重大懲處:1.扣減操行成績
7、十分以上之行政處分。2.留校察看。3.勒令停學。4.退學。5.(刪除)。三、學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一般懲處如下:1.冒用他人證件、密碼或侵犯他人隱私權者。2.公然以言語威脅、侮辱或攻訐他人者。3.行為不檢、言行違反公序良俗或造成他人困擾者4.蓄意損毀公物或妨礙公務者。5.故意對教職員工有不禮貌行為。6.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或公約,情節嚴重者。7.擅自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者。8.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有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輕微者。9.違反本校其他各項管理規則或辦法者。四、學生行為有下
8、列情形之一者,核予重大懲處如下:1.違反一般懲處行為,情節重大者。2.考試舞弊﹝含校外考試﹞。3.以騷擾、暴力、脅迫等方式影響或傷害他人安全者。4.偏差行為影響公共秩序,危及校園安全者。5.違反犯紀,觸及刑法,經法院判刑確定者。6.惡意批評或侮辱教職員工。7.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8.擅自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9.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者。10.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有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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