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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华夏技术学院附设进修学院学生个人奖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華夏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學生個人獎懲辦法95.08.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訂定99.05.1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第一條華夏技術學院(簡稱原校)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為鼓勵學生向上精神,改進學生錯誤行為,期能實踐教育目標起見,特訂定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一、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大功或特別獎勵(獎金、獎品、獎狀、公開表揚等)。二、懲罰:(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或特別懲罰(留校察看、勒令休學、勒令退學及撤銷學籍等)。前項獎懲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
2、算辦法規定加減操行成績。第三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嘉獎:一、禮節週到者。二、拾物(金)不昧者。三、自動為公服務者。四、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五、勸告同學向善者。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區域性優勝者。七、服儀端莊、整潔堪為楷模者。八、熱心公益,值得表揚者。九、愛護公物,注意公德,有具體事實者。十、擔任值日生盡職者。十一、擔任各級幹部熱心負責者。十二、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活動,成績優異者。十三、其他得予嘉獎者。第四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功: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提高校譽者。二、被選為各級幹部能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三、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
3、異者。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縣、市級優勝者。五、熱心公益活動有成績表現能增進團體利益者。六、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七、尊敬師長,敬老扶幼有事實表現者。八、對危害校園安寧同學安全事件能勇於檢舉者。九、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成績特優者。十、拾物(金)不昧,價值甚高者。十一、維護校譽,有顯著事實表現者。十二、對公共清潔及秩序服務不遺餘力,任勞任怨者。十三、對偶發特殊事件,處置得當者。十四、熱心幫助同學及班上事務,有具體事實者。十五、在校期間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十六、其他得予記功者。第五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大功或特別獎勵: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
4、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之成果者。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優勝者。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六、有特種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特別獎勵者。七、在校期間取得甲、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八、其他得予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第六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申誡:一、行動懈怠精神萎糜者。二、上課時不專心聽講或瞌睡者。三、服裝不整者。四、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五、禮貌不週到者。六、與同學吵鬧,情節輕微者。七、製造校園髒亂情節輕微者。八、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者。九、規避體
5、格檢查或預防接種者。十、不遵守上課秩序高聲喧嘩者。十一、擔任教室值日生未盡職者。十二、擔任自治幹部未盡職責,情節輕微者。十三、故意規避服務與團體活動者。十四、其他應予記申誡者。第七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過:一、違反前條申誡各款規定,屢勸不改者。二、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三、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四、損毀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五、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六、塗畫牆壁損毀公物有礙觀瞻者。七、經教職員通知無故不按時報到者。八、無故缺席重要集會(含班會、系週會)者。九、服裝不符規定屢勸不改者。十、任意製造聲響影響上課安寧者。十一、上課時間讀課外書刊者。十二、
6、嚼食檳榔、未於指定區域吸菸者。十三、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十四、辱駡同學者。十五、屢次逃課或規避學校活動者。十六、張貼或分發未經核准之資料、海報情節輕微者。十七、不服師長糾正勸導情節輕微者。十八、閱讀或攜帶不正當刊物者。十九、口出穢言或作不負責任之批評者。二十、攜帶易燃物品至校園者。二十一、進入不正當場所,情節輕微者。二十二、擔任自治幹部明顯失職者。二十三、繡假電腦代號、姓名或穿著他人制服者。二十四、行為有違善良風俗者。二十五、任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間之糾紛者。二十六、參加校內外重大集會,服裝不整者。二十七、上課時間未經老師許可擅離教室者。二十八、騎乘機車未戴
7、安全帽或未遵守交通規則者。二十九、拾物隱匿不報者。三十、舉辦或參加未經學校核准之校內外活動,情節輕微者。三十一、圍觀鬥毆,未予勸阻及報告者。三十二、毁損他人物品,情節輕微者。三十三、集會及上課時,把玩與撥接行動電話者。三十四、其他應予記小過者。第八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大過:一、違反前條小過各款規定,屢勸不改者。二、樹立派別欺侮同學者。三、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四、藐視師長情節輕微者。五、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六、冒用或偽造家長、老師文書印章者。七、塗改或污損點名單者。八、有欺騙師長行為者。九、以語言、文字、圖畫惡意譭謗他人者。十、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
8、者。十一、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者。十二、酗酒、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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