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学辅导(7)第七章离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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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婚姻家庭法教学辅导(7)第七章离婚效力学习内容:一、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四、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五、离婚救济方式重点、难点提示: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1、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2、,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抚养费的负担夫妻离婚后,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3、,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子女探望权问题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应该掌握:1、探望权的主体2、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3、行使探望权

4、的方式、时间4、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5、子女姓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必要的补充。1、夫妻

5、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不属于分割的范围。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应予析出,离婚时应分割的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办法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两种办法: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二是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妇女、子女权益原则;(3)照顾

6、无过错方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5)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4、分割的具体方法(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4)一方以

7、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7)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8)对不宜分割使

8、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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