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学辅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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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婚姻家庭法教学辅导(10)第十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学习内容:一、救助措施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救助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三、救助措施的具体实施四、法律责任的分类与适用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六、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重点、难点提示:一、救助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一)救助措施的适用范围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修改后婚姻法在总则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本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采用各种积极或消极的手段,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3、遗弃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当事人所在单位

3、劝阻、调解的职责。(二)救助措施的种类根据侵害主体的不同或侵害方法的不同而形成的救助手段是多样的。根据采取救助措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救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1、自我救助即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运用合法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在来不及公力救助时,自我救助往往是最快、最及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包括对侵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正当防卫、对侵害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紧急避险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自助行为。2、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保护和惩治措施。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人

4、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而且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内容既体现对侵权者的惩罚也体现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对侵权者的惩罚达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司法救助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司法救助是婚姻家庭救助体系中最有效的一种救助措施。湖南广播电视大学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根据救助的实施机关不同,社会救助中又有政府救助和民间救助。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救助措施主要是强调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救助职责

5、,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有依法给予救助的职责。二、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以7条11款的篇幅,分别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婚姻家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婚姻家庭领域从根本上说是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婚姻法本质上是民法的特殊法。因此,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婚姻法。同时,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婚姻法对民事责任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在婚姻

6、家庭关系中,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外,还包括丧失继承权、丧失监护权、中止探望权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等四种特殊的方式。1、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恶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丧失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7、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3、中止探望权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如何行使探望权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是第一次。根据该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从立法本义和审判实践看,中止探望是暂时中断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除,还可以恢复。4、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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