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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田俊芳石子伟主编经济法参考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参考答案第一章一、名词解释(省略)二、判断题1.×,2.×,3.√,4.×,5.√,6.√,7.√三、选择题1.B,2.C,3.C,4.A,5.ABC,6.AC,7.AB,8.ABD,9.ACD,10.ABD,11.BD四、简答题(省略)五、综合题(1)思达公司为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应该以大华公司为被告。原因有二:一是大华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合同书交给苗某,委托其代购货物。可见苗某与大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由于大华公司相对于苗某而言,资金充足,偿债能力更强,思达公司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2)应该对苗某所签合同承担责任。大华公司虽未明确授权苗某购买思达公司儿童服装、青年男女裤装及西装,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可知大华公司应该向思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苗某负连带责任。(3)苗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
3、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同时由此可知,如果大华公司不能清偿货款,苗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类推,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大华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应当向苗某追偿损失。第二章一、名词解释(省略)二、判断题1.×,2.×,3.×三、选择题1.A,2.A,3.A,4.ABC,5.ABCD四、简答题(省略)五、综合题(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
4、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5、,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
6、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
7、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三章一、名词解释(省略)二、判断题1.×,2.√三、选择题1.A,2.ABCD,3.BCD,4.ABC,5.BC四、简答题(省略)五、综合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
8、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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