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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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

2、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第五条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其主

3、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请:(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13(四)跨省辖市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迁出前提出;(五)境

4、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及其他税种(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下同)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

5、、滞纳金和罚款;(四)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应当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六)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13(七)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收取正本);(二)《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提供《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防伪税

6、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表》;(四)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五)已认定税收优惠资格的,应当提供《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七)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其复印件;(八)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九)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3(十)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企业提供《企业注销

7、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十一)依法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提出申请;(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六)拒不更正或补正申请资料的,决定不予受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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