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七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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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

2、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纳税人应

3、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

4、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  第九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见附件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见附件4)。  第十条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

6、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5)。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

7、)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

8、说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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