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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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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特征研究——基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前后的比较【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托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信托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来改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以提高自身绩效。本文以2004-2015年我国11家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信托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前后的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后发现,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后,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盈利性以及资产规模方面优于引入前,表现为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地方政府持股比例的下降,以及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的提升。除此之外,与传统观点认为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较易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不
2、同的是,其更多的是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即信托委员会的设立来产生积极影响。【关键词】信托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司治理一、我国信托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快速扩张,2011年底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高达4.81万亿元,2012年的信托资产规模更是首次超过了保险业,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到16.30万亿元,较2014年同比增长16.60%,信托业自此跨入了“16万亿元时代”。与此同时,从2009年至今,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亦呈现不断上涨态势。200
3、9年,我国的信托公司只有48家,2012年,我国的信托公司数量已攀升至64家,较2011年和2009年分别增加了14.3%和33.3%。尽管全球经济形势动荡,欧债危机不断深化,但信托业却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我国信托公司近年来良好的发展势头吸引了不少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2007年银监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自此,众多外资金融机构纷纷向我国的信托公司进行入股增资。自2014年以来,共有21家信托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中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投的有
4、7家,占比33%;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战投的有14家,占比67%。然而从信托公司的股权性质上看,截至2015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的国有股持股比例大部分均处于50%以上,由于我国信托业政企并未完全分离,信托公司的管理者主要由政府任命,股权的过分集中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很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效率的损失。众多研究表明,战略投资者对企业公司治理能够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那么在这种背景下,探究我国信托公司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后的公司治理状况是否得以改善这一问题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理论基础与一般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多的
5、表现为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委托人一)、信托财产提供者(委托人二)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代理人)之间的共同代理关系,这种具有多个委托人一个代理人的“共同代理关系”最早由Bernheim与Whinston(1985、1986)两位学者提出,并经过了Calzolari与Scarpa(1999)两位学者的发展。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使得信托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表现出了双重性,共同代理关系和两权分离的双重性由此带来了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问题。除了一般企业中存在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外,还存在着信托财产提供者和经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第二类代理成本以及股东与信托财产
6、提供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第三类代理成本。信托财产提供者不仅要单独面对可能存在的公司经理人通过改变信托财产的风险构成,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它信托财产或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进而损害自身利益这一情况,还要同时防范公司股东与经理人合谋挪用信托财产以谋取私人利益这一行为的发生。鉴于信托公司的财产由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共同组成,对于固有财产而言,传统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对信托公司来说仍然是有效的,而对于信托财产而言,信托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是最为重要的,它由受益人代表、经营管理者、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代表受益人发挥管理
7、信托财产的功能,是受益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信托财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信托委员会以实现信托财产提供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据此制定信托财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投资战略、投资及计划。三、文献综述已有的国内外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影响公司治理水平。一是机构投资者通过参与董事会来影响公司决策,他们的否决权在董事会中有重大作用,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他们会对不知情或者信息不透明的提案提出否定意见(如DianeDelGuercio,LauraSeeryandTracieWoidtke(2008)、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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