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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综〔2017〕44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园区分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和《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2017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应〔2017〕49号)要求,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持续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现将201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19—全市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
2、存设施的)、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二、检查时间即日起至10月底。三、检查内容(一)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制度。(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三)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
3、》《矿山救护规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四)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88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五)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六)教育培训。—19—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
4、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总局第88号令、《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七)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总局第88号令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四、检查方式(一)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装备配备和维护保养台账、教育培训和演练训练记录、应急预案管理等资料。(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企业应急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应急物资是否完好,应急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询问相关
5、人员参加应急教育培训和掌握应急知识情况。必要时,可以设定事故情景,检查企业应急处置情况。五、有关要求(一)认真组织。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实行表格化检查,做到检查项目不漏、内容不缺。检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检查对象总数的10%。(二)规范执法。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认真核实,确保证据充分有效。—19—(三)注重实效。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6、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四)总结提高。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企业的类型、数量、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和督促整改情况等),于11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上报纸质报告的同时发送电子版。联系人:董宏柱;电话:3022941;邮箱:szsajj304@163.com。附件:2017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19—附件2017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被检企业名称:检查日期:被检企业类型:危化()/化工()/非煤()/金属冶炼()序号项目检查内容
7、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整改或行政处罚)1组织体系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19—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整改或行政处罚)2应急救援队伍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矿山救护规程》(AQ/1008)4.4,7.3,7.5;《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4
8、.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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